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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押车丢失,挽回十万损失

发布者:薛志明|时间:2022年03月22日|43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购买抵押车后被人收车维权的一些相关咨询,结合我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简单阐述一些关于购买二手车抵押车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供大家相关借鉴学习。

案情简介:20162月份,要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以非常“便宜”价格从被告宁某处购买了行驶里程仅4000公里黑色奔驰车一辆。这个车不能过户,有抵押也就是咱们常说的抵押车。购车后一直正常使用。但是在20215月份早上发现车辆丢失。报警后警察以要某非车主本人不予受理,并建议走民事诉讼。后经查明该车系车辆抵押权人拖走,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救济。

办案经过:本案涉及金额不大,但是法律关系复杂。由于本人并未代理一审案件,一审由于原代理人准备不充分,导致一审法院并未支持要某诉求。本人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又补充了完善了某些关键证据,重新梳理了二审的诉讼应对方案有以下几点:

1、无论合同性质如何,不影响双方互负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案涉车辆去向明确,不用承担还车义务。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作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退还预收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2、一审法院引用失效法律规定,应依法改判。经原告核实一审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在2020年重新修订时删除。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无相关规定。因该案诉讼发生在202111日之后,应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

3、被告二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被告张延霞出借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原告购车款,利用出借账户经营牟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确认了合同的效力,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车辆的实际折旧,最终确认被告返还一半的购车款。该案以胜诉结案

办案感悟:本案中之所以当事人能要回购车款减少损失。最重要的几点值得有类似情况的学习借鉴:

1、本案原告有证据意识,转账记录书面合同都有。目前好多车辆交易尤其是二手车抵押车交易好多购车者都不签书面合同,还简单停留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车的最原始状态,一旦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手中可拿出手的证据少之又少,证据不足导致官司败诉。

2、本案被告身份信息明确完整。目前大部分抵押车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平台,一旦出事被告是谁都找不到,好多交易者微信并未实名,手机号也非别本人,常常导致维权无门吃哑巴亏。

3、本案案涉车辆去向明确不需要返还车辆。有些当事人车辆丢失后走诉讼维权,最终得到胜诉判决。但是判决结果往往是卖车方返还购车款,买车方返还车辆。这样的判决看似公平,实则根本无法执行。买车人车辆丢失,去向不明无法追索返还车辆,自然也无法要求卖车人返还车款。最终导致法院判决胜诉依然无法实际得到补偿的不利后果。

总之、本案能胜诉并挽回部分损失,系多方面因素促成最终达到相对满意的结果。当然还是希望大家在购车时不要贪图小便宜,尽量到有信誉、专业、正规的公司购买车辆,最大限度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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